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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意见

时间:2006-04-24 18:44来源: 作者: 点击:
  

闽农菌〔2006〕136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制定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文本可在福建农业信息网上查询),已于2006年3月27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广泛宣传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个别没有农业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其菌种管理工作由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同时,要充分利用“969155”农业服务热线、科技下乡、有线电视、广播和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增强菌种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厅拟于4月下旬组织各市、县(区)农业局(食用菌办)的菌种管理负责人就如何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进行研讨。

    二、认真组织,培训考核

    对各级菌种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厅成立食用菌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姜绍丰副厅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郑立威主任担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母种、原种和栽培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母种、原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设区市农业局负责本地区栽培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培训考核工作拟于2006年5月中旬开始。为使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对本地区菌种生产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于4月28日前将需要考核的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汇总表附后),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三、严格把关,发换新证

    2006年6月1日起,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品种特性介绍、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栽培种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省农业厅备案;母种和原种报省农业厅审批。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失效。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地要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食用菌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地方,要尽快争取完善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切实做好日常性菌种管理工作,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菌种监督抽查制度,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强化菌种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大食用菌菌种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菌种、无证生产经营、乱引滥繁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菌种市场法治环境,维护菌种场和广大菇农的合法权益,促进食用菌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厅拟于今年底明年初组织开展食用菌菌种专项检查活动。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具体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黄志龙  王昕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817478

电子信箱:HZL@fjagri.gov.cn

 

附件:

 

1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

2食用菌菌种检验人员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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