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为协助做好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办法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和《福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后,市农业部门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同时做好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预防控制工作。
本办法将根据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流行趋势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应急监测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以下情况,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一)市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与生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如饲养员、兽医等)感染病例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猪群或猪场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的生猪移动,限制人与生猪接触;紧急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二)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有接触史的,市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对接触过的生猪及人病例活动过区域的生猪进行紧急临床观察,排查生猪疫情,限制人与生猪接触;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三)对屠宰厂(点)工作人员发生感染的,市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立即对该屠宰厂(点)进行隔离,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对屠宰厂(点)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生猪和猪肉样品,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和肉品感染带毒情况。
(四)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无接触史的,市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对人病例活动区域的生猪临床观察工作,加强环境消毒。必要时,开展血清学监测。
(五)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效、顺畅的人感染猪流感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六)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七)加强与卫生部门配合,及时掌握当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情况。
(八)开展防控猪流感变异病毒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三、应急处置
对应急监测过程中未发现生猪临床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立即按照《福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工作。
四、预警
(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病毒监测和疫情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监测情况。
五、疫情报告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全群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更高,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初步调查核实临床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在2小时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采集临床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生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并对外发布。
六、应急处置
对应急监测过程中未发现生猪临床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立即按照《福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工作。
七、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领导
人感染猪流感应急指挥纳入福鼎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指挥部负责领导辖区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部门分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参与组织实施疫情扑灭工作;市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猪的扑杀、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级根据需要做好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相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落实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调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人员和技术保障
市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成立防控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备队和专家组。应急预备队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等组成,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辖区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专家组负责本辖区内现场临床诊断,并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机构应协调卫生、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部门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工作。
九、应急响应
一旦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按规定农业部门启动本预案实施办法,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工作。
(一)充分发挥农业、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作用,及时互相沟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二)加强与卫生、科技等部门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快速诊断、病毒分离株的基因序列分析等研究工作,发布预警,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开展防控猪流感变异病毒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五)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十、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