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秦屿镇农业村蔬菜协会(简称蔬菜协会)。
第二条 秦屿镇农业村蔬菜协会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企业、经济技术部门、科研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向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业性、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蔬菜的生产和市场开发为中心,组织会员,并团结吸收广大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性活动。为菜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接受主管单位福鼎市农业局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秦屿镇农业村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积极开展种植与加工的技术交流,组织有关技术研究,论证,部署科研和示范,开展科技调研活动。
(二)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组织咨询活动,大力宣传科学种植生产技术经验,努力提高会员和广大菜农的科技水平。
(三)总结、收集蔬菜生产销售等市场动态信息,为生产单位或生产者提供有偿或无偿咨询服务。并兴办相应经济实体。
(四)协助财税、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防止不正当经营。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蔬菜生产技术研究、加工、销售的专业人员;
(三)栽培和加工的生产能手或种菜大户,以及农村有志于科技兴农的知识青年。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退一份给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单位收存;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决通过由于工作需要增补的学会常务理事或工作人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设立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开展有关农经工作业务的各项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要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换届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四)审批本会重大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学会秘书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签发本会一般性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农业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全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